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乙公司承接的展厅提供设计装修服务,双方接洽了两个项目的设计和装修服务,分别为:郫都项目和眉山项目。双方拟定合同前,乙公司就郫都项目和眉山项目出具了装修设计方案。甲公司在郫都项目主要对接人为陶某某,在眉山项目的主要对接人为杨某。陶某某与王某以微信聊天方式就郫都项目拟定《装修合同》并修改定稿。该合同双方未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郫都项目部分设计费14500元。此后,因业主要求调整设计装修方案,乙公司重新设计并报价,甲公司认为报价过高,不再继续履行《装修合同》。此外,眉山项目因甲公司未能签署合同,甲乙公司确定终止合作。据此,杨某与王某通过微信方式拟定《补偿协议》,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两个项目设计费补偿款80000元,扣减前期已支付的14500元,甲公司应付乙公司65500元。其中30000元于协议达成次日支付;余35500元于2023年12月20日前付清,超期将按协议金额的50%收取违约金。拟定《补偿协议》后,双方未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30000元;余35500元一直未予支付。为此,乙公司王某多次联系乙公司杨某和陶某某催收。陶某某认为已支付款项超出《装修合同》约定并否定了《补偿协议》内容,为此,乙公司委托我所代理该案要求追诉补偿协议尾款及违约金。
办理经过及结果:
律所接受委托后,依据补偿协议,提起要求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设计费及违约金的诉讼。一审法院认为:乙公司王某与甲公司杨某在微信中确认的《补偿协议》无双方签章且杨某并没有甲公司的授权,故认定《补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驳回乙公司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律所律师团队对案件重新梳理和研判,律师团队分析认为:尽管本案金额比较小,但是甲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应当予以上诉。据此,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上诉意见:
1、杨某系甲公司的股东且在甲公司担任经理,补偿协议确认后付款30000元也是杨某安排支付。甲公司杨某与乙公司王某以微信方式确认《补偿协议》内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甲公司有约束力。
2、《装修合同》《补偿协议》经双方员工微信予以确认,甲乙公司应当受该补偿协议约束。
3、甲公司对《补偿协议》内容予以否认,该行为构成违约,甲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
据此,二审法院围绕补偿协议是否生效、若补偿协议生效违约金如何处理为案件焦点展开辩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认定杨某构成表见代理,《补偿协议》成立且生效,甲公司应当履行《补偿协议》。二审法院改判支持我方诉请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补偿款以及违约金。
温馨提示:
本案中,甲乙公司通过微信对上述两份协议进行沟通、确认。虽然《装修合同》和《补偿协议》未加盖甲公司印章,乙公司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通过律师的努力据理力争后二审诉讼才实现了自己的债权。因此,建议各位公司的管理人员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规范合同盖章且存档,否则可能造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的经济损失。
拟稿人:刘双、刘吕,签发:刘丹国